探索「第四權」概念發展與新聞自由及傳媒理論兩者之間的關係
阮兆倫
Fourth estate, a term commonly applied to the public press. It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se of “estate ” to signify the three traditional social orders of feudal society-the lords spiritual, lords temporal, and commons-and formerly was applied to other groups, such as the army and the mob, until journalists claimed the titl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與馬國明老師在九咪餐廳一席話,使我對經常被外界援引用來形容傳媒的「第四權」一詞有更深刻的反思,雖然「第四權」並未在學術界獲廣泛肯定及認同,但基於「約定俗成」(en:de facto)的原則,「第四權」在社會各階層的認知已幾乎與傳媒劃上等號,成為監察社會,同時組成現代化(或後現代)社會其中一個重要元素。
「第四權」概念源頭
一般人對第四權的認知大多認為與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行政.立法、司法」有關。無可否認,在大部分民主及講求三權分立管治的制度下,「三權」對政府確立管治及行使權力絕對有長久及具延伸性的影響。相比之下,「第四權」由於性質並不隸屬於任何政府機關,亦不受前述「三權」任何一方所統轄或制約,只透過「傳統」[1]傳媒 以獨立方式透過向受眾傳播資訊與揭露社會陰暗面進而發揮其對社會的影響力與監督政府施政,並為公眾行使及設定話語權。所以「第四權」的確立是現代社會發展步伐調整及作為一種「改革」及「推前」社會發展的重要源動力。
追本溯源,「第四權」概念源於西方。研究傳媒發展與傳播理論脈胳的學者經常把「第四權」與早年西方社會提倡的「國民等級」(Estates of the realm)混為一談。「國民等級」這個概念最初源於中世紀崇尚神權的歐洲諸國,以當時仍奉行君主制的法國為例,三個不同的「國民等級」分別是:宗教神職人員、貴族與下議院代表民眾的議員,而「第四權」便是在「三權」以外,對社會有影響力的第四階層。
若單純衡量「第四權」概念起源,相信最早應源於流行小說作者Jeffery Archer [2],在著作中提到英國印刷媒體的發展故事。另一方面,據記載,英國著名保守主義思想家Edmund Burke [3]某次出席英國下議院辯論會議時,指在場採訪的報界是“The Fourth Estate”[4] 。當然這出處熟對熟錯未必有定論,但有一點不能否認的是,「第四權」與社會各階層的關係,自18世紀後期,已逐漸在歐洲各國開始成形和產生連繫。
另一個與「第四權」有關的出處同樣是源於19世紀Thomas Carlyle撰寫的書﹣《On Heroes and Hero Worship (1841) 》,在書內,Thomas Carlyle提到:
“British politician Edmund] Burke said there were Three Estates in Parliament; but, in the Reporters’ Gallery yonder, there sat a Fourth Estate more important far than they all”
這出處正好印證Edmund Burke稱傳媒為「第四權」的說法,此後一世紀,「第四權」概念逐漸在三權分立體制以外被引述和確立,間接為二十世紀初新聞及現代傳播理論帶來更堅實和角色定型的基礎。但要發揮第四權監察作用及充分運用新聞界對政府及統治階層的影響力,新聞界必須要在完全獨立運作和免受消息審查的情況下運作,換句話講,這種矛盾便衍生了另一議題﹣現代傳播理論的組成和新聞自由之間本身出現或存在甚麼分歧?這些分歧,又如何影響「第四權」的認受性?以下讓我們繼續在此範疇討論。
傳播理論發展沿革
自從中世紀黑暗時代至1789年法國大革命,歐洲的發展雖然緩慢,但由於種種原因(包括人口膨脹、科技革新與商貿規模不斷拓展),人們對哲學思想從本質及思考層次兩方面逐漸產生變化,由以往的愚昧封閉,逐漸走向啟蒙及勇於創新。在這段時間,歐洲正式進入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當時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至因商貿發展而率先富起來的企業家開始重新思考現有社會制度的流弊,同時,受不斷推陳出新的西方哲學思想影響,自14–16世紀開始,無論宗教、藝術(文藝復興時代(Renaissance)哲學以至對自我意識的探索都有長足的進步。
另一方面,擺脫極權控制,主倡人人「生而平等」及爭取自由的概念,亦在這段時間開始萌芽。最明顯的例子為英國哲學家John Locke(約翰•洛克)提倡的社會契約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人民)同意,並能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自然擁有權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如缺乏這種授權,人民便有權推翻政府。
雖然John Locke的理論與傳播哲學未必連得上直接關係,但他的主張對後來二百年歐洲以至美洲大陸政局發展帶來決定性的影響,他被視為當代自由主義者,對法國伏爾泰(Voltaire)及盧梭(Rousseau)構成關鍵影響,John Locke的理論亦刊見於美國開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上,後來逐漸成為影響社會主流思想與自由意識的一鼓源動力。
傳媒理論在二十世紀的發展
雖然基礎新聞傳播理論還是直至二十世紀初隨著多種媒體「載具」誕生才逐漸從政治經濟學與基礎新聞學衍生而成,發展時間遠較「第四權」概念來得要遲,但現代化傳播理論,包括範圍、定義、層面、功能、模式以至傳播手法,媒介與大眾文化交疊及媒介所發揮的社會作用等各層面,至今仍在不斷改變和深化。
從原始層面剖析,「傳播」一詞,可套用徐佳士 [5] 「人的傳播」定義進行解釋:
「一個聲音、一幅圖像、一些文字、或是其他形式的訊息,從人出發,藉由機器之助或是其他通道,打破心靈障礙到達人(目的地);它始於人,終於人。」
但有修讀新聞及傳播學系的同學與前新聞工作者都知道,由於社會環境與人事在現代社會變得愈來愈複雜,同時不少影響新聞傳播發展的因素逐漸與日俱增(諸如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等一直與新聞學保持著互動發展關係),種種原因累積起來使近年傳播研究所涉及的範圍愈來愈廣闊,加上互聯網及新興網絡媒體的發展,訊息傳播突破「傳統」傳媒單向和不受時效影響的傳播範式,使近年不少故有傳播理論需因時制宜作出調整,因應新增的理論和「載具」性質的不同,衍生了全新的發展趨勢 。
二十世紀初幾個較著名的傳媒理論例如:Hypodermic needle model [6] (中譯子彈理論)、Two-step flow of communication [7] (兩級傳媒)與Spiral of silence [8] (中譯沉默螺旋)三者皆為傳播理論發展過程中幾個重要里程碑,但發展至今,一如前述,隨著傳播「載具」性質的轉變與滲透更多經濟及商業元素影響力,傳媒理論本身亦需經「微調」。
最明顯的例子,是現在已甚少人會使用無電或短波去傳遞訊息(在二次大戰之前,以無電或短波去傳遞訊息卻是非常流行);此外,若大家對個人行為細心思量,您會發現,今天我們已很少再用筆寫信與遠方親友溝通,甚至不會再依賴傳統的有長途電話,而是會使用一些效率更快,使用更方便的「新載具」﹣如電腦上的《Skype》取代傳統故有的溝通模式。「新載具」的出現,使舊式傳媒理論亦隨之而需要作出調整,以便迎合社會發展。
新聞自由與傳播理論發展
西方主流新聞學及傳媒理論研究者普遍認為,新聞自由應包括天賦人權論、觀點市場論與民主促進理論,這些理論與傳播理論發展與新聞自由有那一種「共生」的關係?
在台灣林子儀教授所著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一書(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月旦出版公司出版)中,林子儀教授明確地指出:「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基本權利』(an institutional right)。」由此可見,新聞自由與傳播理論發展一直保持著一種連帶的關係,因為大部分使用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在憲法上均會給予及保障人民的行動和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故此「第四權」在社會制度下一直備受各階層尊重,亦有凌駕一切的氣勢,但有一點需要留意,便是「第四權」應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過份濫用「第四權」亦會受社會其他人士譴責和背棄。
事實上,「第四權」理論可視作區分「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一種理論,「第四權」為傳媒提供彈性工作空間和強心丸,方便傳媒透過實務採訪工作,直接監督政府及發揮對社會的影響力,同時強化傳媒在的民主社會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但「第四權」亦非傳媒長期持有的一道「免死金牌」,若傳媒本身不能保持完全獨立,以商業主導形式運作,有既定立場,要發揮「第四權」應有的影響力便相對困難。
同時新媒體、新技術、更多的受眾直接參與(包括網上博客、留言板)與Citizen journalism(民間報道新聞)逐漸成行,亦為新聞「第四權」在未來的發展蒙上一層陰影。
參考資料:
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Danbury, Conn: Grolier, 1981.
Carlyle, Thomas. Collected works of Thomas Carlyle : including Sartor Resartus,
Heroes and Hero worship, and Characteristics. New York : Greystone Press, 19 — .
Fontana, Biancamaria, ed. The Invention of the Modern Republic. Cambridge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臺北
市: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
注釋
[1] 「傳統傳媒」在這裡的含意泛指報紙或其他印刷媒體、大氣電波電台及電視。
[2] Jeffery Archer,英國小說及短篇故事作家,著有《The Fourth Estate》。
[3] Edmund Burke(1729–1797),英國十八世紀著名政治及社會學家。
[4] 原文為’’ Yonder sits the Fourth Estate, and they are more important than them all.”
[5] 徐佳士,台灣著名本土研究新聞及大眾傳媒理論的學者,著作包括《冷眼看媒體世界+小人富斯濫矣 》、《大眾傳播理論》、《資訊爆炸的落塵─今日傳播與文化問題探討》、《冷眼看媒體世界》、《大眾傳播八講》
[6] 解釋詳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Hypodermic_needle_model
[7] 解釋詳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Two-step_flow_of_communication